内设科室、机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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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科室简介 (一)办公室。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负责编制单位预、决算并组织实施,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挂房改指导科牌子)。参与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住房管理指导科。负责指导全市各类房屋的房政管理、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参与指导监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五)房产市场服务科。参与指导全市房产市场管理服务、房产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拟订房产市场政策措施,指导市级房产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监测分析信息统计工作。 (六)物业服务指导科。参与指导全市物业行业服务管理和文明创建、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市房屋安全服务等工作,参与拟订相关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单位党建群团工作。 ◆直属单位 一、泰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泰安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更名为泰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所属副县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党委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直管公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辅助工作。 (二)承担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保障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工作,承担保障性住房购建项目的投资监控和监督推进工作。 (三)承担市区保障性住房及配套非住宅的分配、租赁、使用监管、退出等管理工作。承担市区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府回购、取得产权受理审核等工作。 (四)承担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使用监管等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担保障性住房及配套非住宅、直管公房的维护、安全运营等工作。 (六)承担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利用等工作。 (七)承担市区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相关档案的归集管理、利用等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九)承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服务、安全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群团组织建设、文明创建等工作。 (二)财务科。承担单位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结算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法规宣传科。承担单位法规建设、法律事务处理、宣传、行业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等工作。 (四)房源筹集科。承担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保障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办理保障性住房房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等工作。 (五)建设科。承担保障性住房购建项目建设管理和直管公房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直管公房和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年度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工作;承担大中修工程的计划审核、派修管理、现场监管等工作。 (六)租售科。承担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年度预算编制、配租管理、合同管理、房屋调换、租金调整等工作;承担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政府回购、取得产权受理审核等工作。 (七)房产一科。 (八)房产二科。 (九)房产三科。 以上科室承担所辖区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非住宅、直管公房的运营管理、编制年度维修预算、租金收缴、房产台账维护、使用情况动态监管、清退实施、报修受理、小修工程派修和管理,承担大中修工程现场监管的辅助工作。 (十)维修科。承担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年度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工作;承担大中修工程的计划审核、派修管理、现场监管等工作。 (十一)信息科。承担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承担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房源信息、住户信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信息的归集、统计上报、维护更新工作。 (十二)档案科。承担保障性住房及配套非住宅工程档案、房产档案、住户档案、直管公房档案、合同档案、文秘档案等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六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9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37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61名。设书记、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31名,其中正科级12名、副科级19名。 第七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涉及经费形式调整的,暂维持原经费来源和保障政策不变)。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 二、泰安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泰安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安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泰安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所属副县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党总支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区房产市场管理服务指导工作,参与拟订房产市场政策措施,规范市区房产市场秩序;承担市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现房销售备案指导工作。 (二)承担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服务、房屋租赁备案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关规划。 (三)承担全市物业行业指导工作,参与拟订物业行业政策和物业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指导工作;承担全市物业行业文明创建指导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参与拟订城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提升相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五)承担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工作,参与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承担全市城市房屋安全服务指导工作,参与拟订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等相关政策。 (七)承担物业服务市场、房屋安全档案、市区房产市场和市区住房租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 (九)承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财务等工作;负责党的建设、文明创建等工作。 (二)房产市场科(挂商品房预(销)售服务中心牌子)。承担市区房产市场管理服务指导工作,参与拟订房产市场政策措施,规范市区房产市场秩序;承担市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现房销售备案指导工作。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科。承担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资格审核工作。 (四)房屋租赁科。承担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服务、房屋租赁备案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关规划;开展市区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维护工作。 (五)物业服务科(挂物业行业文明创建指导科牌子)。承担全市物业行业指导工作,参与拟订物业行业政策和物业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指导工作;承担全市物业行业文明创建指导工作。 (六)住宅小区改造科。组织实施全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参与拟订城市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提升相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七)住宅维修资金科。承担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工作,参与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房屋安全服务科。承担全市城市房屋安全服务指导工作,参与拟订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等相关政策;承担全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成果备案的指导工作。 (九)信息档案科。承担物业服务市场、房屋安全档案、市区房产市场和市区住房租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档案整理、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5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9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6名。设书记、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1名,其中正科级10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11名。 第七条 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泰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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