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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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建设项目商铺的业主。为进一步了解该建设项目的信息,该业主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某市住建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该局在收到公开申请后,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该业主认为某市住建局未提供信息的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规定,某市住建局具有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等。 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公开或告知的答复义务,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限被告某市住建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解析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提高了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了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有着积极的作用。本案是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不作为的一个典型案例。原告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了解一些信息。但相关部门收到该申请后无视法律,不履行答复义务,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在收到类似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要求履职申请后,应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履行答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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