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是否应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5-02-24    09:23:38 访问次数: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X号1层C12XX号,商铺所有权人原系窦某某。2013年3月,市房管局内部工作人员严某(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已被判刑)利用其有权登陆房管局内部网络系统的职务便利,违反信息查询规定,将居民窦某某等人的房产信息泄露给案外人崔某。2013年4月15日,崔某的熟人窦某捏造与窦某某存在婚姻关系,并持伪造的市人民法院准予其与窦某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及生效证明、伪造的市公证处委托书和公证书,到市房管局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市房管局审查后于同日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到窦某名下。

2013年5月8日,窦某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通过某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王某借款叁佰万元。双方于同日到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又在市公证处办理了上述借款/抵押的合同公证,并办理了赋予借款/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同日,窦某向王某出具了收到叁佰万元借款的收据。窦某因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诈骗,已以诈骗罪被判刑。

王某于2014年以市房管局为被告、窦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对于给其造成的损失,要求郑州市房管局及窦强给予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中,2013年5月8日市房管局给王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前提是,窦某形式上拥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即X房权证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该证是窦某持伪造的法院调解书、委托公证书、生效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取得的,其获得该证系基于违法犯罪行为,市房管局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中未尽到审查义务,办证程序严重违法,该房屋所有权证应自始无效,以该房屋所有权证为前提的抵押登记没有合法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该抵押登记行为亦应自始无效。且因王某在借款和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完成诈骗、使王某造成损失的关键因素,故市房管局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行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市房管局在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一方面是该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涉案房产证的房产信息透露给窦某等人,使窦某等人具备了造假基础,另一方面该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明显违背法律要求和基本常识的情形,没有引起质疑,而由此造成后续房屋抵押手续无效,致使王某遭受经济损失。王某在借款和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市房管局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市房管局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依法向窦某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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