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责任清单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日期:2015-09-17    16:27:17 访问次数:


(一)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如下简称房地产企业)、住房保障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是否存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是否存在“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查,住房保障对象是否存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统一检查。按照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年度执法检查,针对房地产企业、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1次,检查数量根据统一安排确定。

(二)专项检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市住建局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组织开展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专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专项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具体数量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市住建局统筹安排确定,每次检查原则上不少于6个县(市、区),每县(市、区)不少于2家企业单位。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查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资料和人员资格证件;

(二)对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住户进行日常入户巡查,对保障房住户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核实;

(三)查阅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有关资料;

(四)要求各县(市、区)房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

(五)对投诉举报的监督检查,根据举报内容,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内容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现场检查,主要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汇总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梳理汇总检查结果,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当地房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并将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依法处罚的信息分别计入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

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市、区)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资金、土地、税费政策落实情况;

(三)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项目进展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设施配套情况;

(六)城镇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级专项检查。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

(二)不定期抽查。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月专报、季通报制度。根据调度的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实现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2次,抽查工程每个县(市、区)不低于3个。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工作汇报。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履行住房保障职能情况的汇报。

(二)开展事项询问。围绕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向被检单位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三)走访工作场所。进入被检单位,检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查看业务受理窗口建设情况,是否设立业务受理窗口,是否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查看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是否建设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或档案管理系统,检查运行情况。

(四)查阅文件资料。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查阅工程项目前期手续、资料文档等,检查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查阅项目配租配售资料,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资料,检查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查看住房保障档案建立情况,随机抽查档案材料检查是否按照一房一档一户一档要求加强档案管理。

(五)实地查看项目。对在建项目,现场检查项目名称、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开工套数、建成套数、户型设计、建设手续、工程质量、设施配套、资金到位、税费优惠等情况;对入住项目,现场检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入住套数、物业服务、社区服务、使用管理等情况。

(六)受理投诉举报。对受理的住房保障有关投诉、举报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投诉人或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开展事项询问、走访工作场所、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督促整改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履行住房保障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市房管局。

(五)复查整改情况。市房管局根据监督检查和各县(市、区)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为加大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制定市房产管理局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

(一)重大案件范围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由市房产管理局直接进行查办的案件;

2.与市级审批相关的处罚案件;

3.市级以上领导批转要求市房产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办的案件;

4.其他需要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查办程序

1.依据重大案件范围进行立案;

2.依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30日;

4.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一)挂牌督办案件的范围

1.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经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且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市级以上领导批转市房产管理局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程序

1.确定督办案件。局有关业务科室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报局长批准。

2.下达督办通知。对挂牌督办案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违法行为地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包括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案件名称、主要违法行为、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

3.案件查处。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后,应当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可适当延期,最多延长30日。

(三)督办结果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时限内上报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市房产管理局应及时对结案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经审核认为督办案件处理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批准解除挂牌督办审批申请;认为案件的处理意见达不到结案标准的,应责令案件承办单位提交新的案件办结报告。

(四)责任追究

案件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市房产管理局可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同级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1.承办单位无故拖延或拒不办理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结案报告且无正当理由的;

3.案件查处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导致案件定性严重错误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适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执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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