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广大租房市民的一封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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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为落实好《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广大市民在住房租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范住房租赁风险,特向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广大市民朋友做如下提醒: 一、选择合规经营企业。市民朋友承租住房时,可通过登录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官网,点击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通入口查验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办理开业报告(或直接通过链接跳转http://120.222.149.37:18000/reisPub/zl/orgInfo),点击经纪机构备案公示按钮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或直接通过链接跳转http://120.222.149.37:18000/reisPub/pub/record/org_agency_biz),优先选择合规经营且市场信誉良好的企业。 二、仔细核验房源信息。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应查验房东的身份证和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房屋权属清晰,是否存在共有产权人、设立抵押权、司法查封等限制情况;通过实地看房确认房屋状况、装饰装修和家具家电等状况,发现问题在合同中详细标注并确定责任义务,做到“不轻信口头承诺,信守合同约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房源,要查验房东与经纪机构签订的经纪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协议、房屋状况说明书;住房租赁企业转租经营他人住房的还应提供房东同意房屋转租的租赁合同或托管合同。 三、规避禁止出租情形。租客应当租住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住房,尽量不要租住隔断房;务必不要租住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不要租住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 四、审慎签订租赁合同。参照泰安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http://fg.taian.gov.cn/art/2025/12/3/art_47749_10286142.html)签订合同,明确租金收取、押金返还、维修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避免产生后续纠纷。不在租赁合同签订前以任何形式交纳定金、中介费和房租,避免霸王条款、隐形条款、乱收费造成权益受损。 五、注意租金支付方式。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实际租赁期限应与合同期限一致,选择租金、押金支付期限和方式最长不超过3个月(押一付三)支付租金,尽量不要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切勿向合同约定之外的账户支付款项,支付应保留凭证。 六、及时办理合同备案。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在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通过租赁住房所在房管窗口、房产一体化服务大厅(详见附件)线下办理或在“爱山东”APP掌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七、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住房租赁活动中,根据《住房租赁条例》要求,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住房租赁事关民生,让我们共同努力,增强租房风险意识,共同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泰安市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地点汇总 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6年3月12日 附件: 泰安市区房屋租赁备案办理地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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