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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8    09:12:50 访问次数: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8月17日以泰政办发〔2017〕8号文件印发。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和十五次会议都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做出部署。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泰安实际,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主要是:一是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快研究建立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二是坚持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三是实施差别化的信贷税收政策,支持合理自住购房,严格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四是加强市场监管,把二手房和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规范开发、销售、中介等行为。五是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六是地方政府承担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4部分13条,分别就科学调控市场供应、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督指导和舆论引导,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关于科学调控市场供应。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建房〔2017〕80号文件有关土地供应管理、用地出让方式、住宅供应节奏、加大住房保障等要求,突出五个方面:一是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动态均衡。二是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从开发源头上保证建设进度、改善居住环境、提升住宅品质、维护群众权益。三是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改变单纯“价高者得”的传统模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拉高周边房价、扰乱市场预期。四是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与科学实施住宅用地供应相结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后、上市前的时间段加强管控,防范供需失衡。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五是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根据各县(市、区)实际,确保完成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促进商品住房供需平衡。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适度扩大保障范围,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新市民的基本居住问题。

(二)关于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严格遵循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通过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调控手段,支持群众合理自住性需求,限制投资投机性需求。一是通过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确保已确定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能够落到实处,起到应有调控作用。二是通过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对外出租,积极参与政府租赁平台建设。

(三)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一是通过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实施价格管控和预售资金监管,防止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坐地涨价,防止挪用预售资金、导致楼盘烂尾。二是通过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障房屋交易安全,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三是通过打击不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障购房群众权益。四是建立房地产开发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制度,将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使失信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处处受限。

(四)关于加强监督指导和舆论引导。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进行协调联动工作。加强正面宣传,防范不实报道,引导市场合理预期、群众理性消费,避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

三、重要意义

《通知》出台后,对落实中央、省、市一系列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对泰安市房地产业的调控和管理,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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