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 进行资格复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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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保障资格动态管理的要求,现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家庭进行资格复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的泰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二、复审资格标准 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57号)规定,复审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一)夫妻至少一方为市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包括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及25岁以上单身家庭;市区城镇户籍毕业5年内在市区新就业职工;非市区户籍的人员,持有市区《居住证》,且与驻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3066元(2020年度泰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三)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以下情形认定为自有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宅基地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其他方式实际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四)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以下情形:(1)拥有汽车的,单台价值高于12万元(含,按购买价格计算),或有两台(含两台)以上汽车,或拥有营运、工程等车辆。(2)在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的民营股份制有限公司(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不按是否实际出资认定)中担任法人、董事、股东等职务。(3)名下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汽车、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按购买价格计算)合计价值高于20万元(含)。 三、复审受理时间 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5日(工作日时间)。 四、复审受理地点 原申请住房保障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复审提交材料 申请家庭到所租住的公租房现场管理办公室领取《泰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复审表》(以下简称《复审表》,在受理时间内持填报好的《复审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如果申请复审家庭的人员与原申报时的情况不一致,请提供相应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等材料;非市区户籍家庭,提供申请人的市区《居住证》、与驻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其它情况如果发生变化,相应提供变更相关材料。 2、收入证明。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2020年度收入证明。 3、住房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财产证明。如果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汽车、股份及商业、生产、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等财产,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证》等。 经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复审的家庭,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提供材料,虚报、漏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车辆、住房等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或伪造签名(印章)等行为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给予警告,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并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特此公告。
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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