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南·佳期漫小区项目违规预销售案案件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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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南·佳期漫小区项目违规预销售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泰房行处字[2018]001号 当事人:泰安中南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高新区北天门大街与龙泉路交汇处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开发建设的中南·佳期漫小区项目,存在未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违规预销售行为,此事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罚依据:当事人开发建设的中南·佳期漫小区项目,存在未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违规预销售行为。现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9500.00元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级国库。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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