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解读《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11    10:22:08 访问次数:


解读《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 10:22:08      点击:1381次

  

解读《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1月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字〔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备案号TACR-2019-0020001。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1998年,为界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国家设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要求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2005年5月,市政府出台《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05]25号),我市开始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市政府重新出台了《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10]12号),进一步完善了交存方式、比例及使用程序。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为房屋的正常使用和更新改造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消除了居民购房“后顾之忧”。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维修资金关注度越来越高,现行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一些问题:一是维修资金使用时投票表决难;二是维修资金使用方式比较单一;三是目前管理模式与市政府有关制度不符。2015年省住建厅制定了新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为贯彻落实该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起草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4、《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

5、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1998]148号);

6、《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泰政字[2018]1号)。

三、《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五章45条,分别是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及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定管理模式,实现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县(市、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房管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改变以往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二)分类简化使用程序。维修资金的使用从过去一种方式,改为计划使用、应急使用和一般使用三种方式并存,分类简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三)增加异议表决方式。在使用维修资金时,业主表决方式有两种,除可以采用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方式外,增加了异议表决方式,解决了过去业主不参与投票表决,难以形成决议的老大难问题。

(四)设立公共账户。根据国家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等产生的收益等资金应列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为便于该部分资金的管理、使用,特设立公共账户,按物业管理区域设账。

(五)增加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为了规范出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规定,对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账户建立、使用及房屋灭失后维修资金归属等做了明确规定。

四、文件印发和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 12 月 31日。2010年2月1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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