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分配机制,严格准入标准 1.完善住房保障资格审查内容。要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和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按规定将各类非住宅类房屋、存款、股权、债券、机动车辆以及投资开办企业等纳入家庭财产进行审查,更加准确反映出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 2.合理确定准入标准。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财产标准为廉租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6倍,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财产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8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财产标准为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8倍;户籍、人口、住房等其他标准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的准入标准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制定。 3.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报请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后执行。 4.改革分配办法和机制。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体现困难优先的分配原则,按照国家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优先保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分配机制,实行排序分配办法。住房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依次轮候选房的分配办法,使保障性住房分配更加合理公正。
二、完善工作体系,健全审查核实制度 5.健全住房保障工作体系,科学分解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县(市、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对年度住房保障任务进行科学分解,落实土地、资金等相关事项,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市分解的年度住房保障任务目标,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要切实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补贴发放等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经费。 6.加强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查。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制度,实行“市、区、街道、社区”逐级审核、公示制度。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健全住房保障资格联合审查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按以下规定,在收到核查信息15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审核意见: (1)民政部门负责和指导市、县(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建立及管理运行,督导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提供、核实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的登记和年检情况,在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负责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核实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养老金情况; (3)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核实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车辆等相关情况; (4)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核实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投资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股东股权的注册登记、年检情况; (5)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核实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纳税情况以及投资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核实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拥有、房屋出租等情况; (7)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实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8)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部门依法负责提供、核实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银行储蓄、商业保险、证券等情况; (9)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三、强化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7.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保障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公示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 8.加强租赁合同管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要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要采取措施提高租金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依据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9.建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物价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货币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10.保障性住房纳入社区管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同步规划建设基础配套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11.做好物业管理服务。保障性住房小区可由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2.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满5年(包括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同地段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无申请人购买的,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四、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建设管理工作需要 13.足额归集住房保障资金。财政预算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上交财政,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14.监管使用好上级各类奖补资金。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分配拨付奖补资金,并及时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5.加强租金使用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及非住宅的维护、管理等支出。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管理和维护开支时,由财政预算解决。
五、加强监督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公平公正 16.强化对住房保障对象的监管。住房保障对象有以下行为的,住房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处罚,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以虚假资料骗取住房保障的,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合理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要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 (2)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借、出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拒不交回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采取调整为市场租金的方式处理,购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价款的方式处理。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3)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要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等价款进行处理。 17.严格责任追究。住房保障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为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8.健全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实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书面诚信承诺制度,将保障对象自觉遵守政策法规、如实申报信息、自愿接受核查、服从管理等义务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探索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与个人信用信息的互通机制。 19.加强社会监督。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查、分配等信息,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信息,住房保障部门要认真及时核查,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等检查住房保障工作,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提升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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